广西发布新一轮征地有关标准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3日    浏览次数:964    文章来源:广西日报     文章作者:唐广生 满兴贤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广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征收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收回的国有农用地等补偿标准做出了明文规定。新标准自201611日起正式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村,参照相邻乡()、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记者获悉,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1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11日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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