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7日    浏览次数:1445    文章来源:农业部    文章作者: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精神,促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我部决定2016年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10个以上,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500个以上,完成对第六批示范场的复查。指导创建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二、活动内容

(一)深入开展示范县创建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创建内容和要求,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物质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早达到示范县标准。我部将会同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实地指导创建工作,并及时组织对创建达标县(市、区)的验收,年底前正式公布第二批示范县名单。

明确2016年示范县创建任务。东中部地区原则上各省(市)组织推荐3-5个县(市、区)参加创建活动,西部地区各省(区、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市推荐1-3个。已经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的有关县(市、区)要针对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抓紧补齐短板,争取在今、明两年内全部达到创建标准。

(二)积极做好示范场创建和复查

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6年版)》(附件1),组织具有一定基础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和家庭渔场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帮助完善创建方案并督促落实,支持其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示范场“四化”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11117号),839个第六批示范场有效期至2016年底,同时开展复查。从2016年起,超高密度池塘养殖、近海普通网箱养殖、大水面投饵网箱养殖等方式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附件2),组织开展验收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实地考核,逐条评价,严格把关,宁少毋滥。未经实际验收上报验收表的单位一经查实,其验收(复查)结果无效。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示范县创建工作

示范县创建为全年连续性工作。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全年向我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受理已开展创建活动的县(市、区)提出的验收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上报我部。我部会同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申请创建的县(市、区)进行实地指导,并对省级初审合格的进行验收。

(二)示范场创建和复查工作

1.3-4月,启动2016年示范场创建工作。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示范场创建标准,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我部备案)。

2.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验收(复查)工作要求,组织对示范场(第十一批)创建单位验收,同时对第六批示范场复查,将验收(复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我部。

3.11月,我部对各地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发文公布第六批示范场复查合格名单和示范场(第十一批)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累计创建5857家示范场和5个示范县,还有939个渔业重点县(市、区)正积极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在“十三五”时期继续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是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开展示范创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示范场、示范县创建工作,实现示范县创建全面提速,推动活动达到新阶段。

(二)加大引导扶持。要积极引导鼓励养殖大县、养殖大户、家庭渔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政策支持。中央财政的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和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等转移支付项目,以及各地池塘标准化改造、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贴息贷款和水产良种补贴等相关支渔惠渔项目,应适当向符合条件的示范县和示范场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县、示范场、示范基地创建和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建设工作,促进水产健康养殖全面发展。

(三)完善监督管理。完善示范县和示范场的退出机制。对出现权证期限过期、水域滩涂被征占用、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环境被污染、养殖超标排放等问题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我部取消其称号。示范县如出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我部直接通报取消其示范县称号。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6年版)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6年版)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32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附件下载:

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6年版)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6年版)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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