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百个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公益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3日    浏览次数:1372    文章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文章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品牌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我部决定在2015年推选百个农民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开展品牌推选及公益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16年全国百个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公益宣传活动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办公厅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组织,全国农业展览馆具体承办,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等部属单位参与。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并审核推选。

  二、推选条件

  农民合作社:只能在九部委认定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推选,入选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不得少于150户。

  农产品品牌:在种植、畜牧、水产及特色等初级农产品中推选,并且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商标。推选的农产品要有地理标志认定,或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中一项以上(含一项)认证标志。一个合作社只能报一个单品种品牌。

  推选的合作社须是诚信规范经营,不能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推选程序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推选方案,严格推选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并审核推选。推选结果要公示,公示结果一并报送。

  四、推选数量

  每个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选2-4个品牌;畜牧、渔业厅(局)独立为一级厅局的省(区、市)推选1-2个品牌。

  五、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是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证明材料,即农民合作社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品一标”证明复印件等;二是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介绍材料,即农民合作社综合介绍、农产品品牌介绍、推荐品牌logo、图片以及音视频等。上述材料需提交纸质和电子两个版本,详细填写要求参见附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推选和公益宣传活动有序进行。

  (二)做好推选工作。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推选标准,做好审评把关,确保推选质量,切实把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示范效果好、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实效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推选出来。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积极调动本地媒体资源,通过宣传短片、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网站及新媒体推介等方式,对推选出的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品牌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公益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材料填报要求,做好材料搜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并于2016年6月底之前将推选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五)加强审核认定。全国农业展览馆负责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公示、报批、发布等工作。

  联系人:关键、连京,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电话:010-65096243 65096516,传真:010-65033632,邮箱:bgppnzg2016@163.com,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产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邮编:100016。

  联系人:白玲,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流通促进处,电话:010-59191598。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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