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年)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浏览次数:155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年)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年)行动方案

2014年以来,我区创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是我区农业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载体,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平台,是农业农村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推进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我区农业现代化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包括农、林、牧、渔示范区及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号)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市场主导、财政资金扶持与服务协调等综合措施,打造一批产品特色鲜明、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突出、经济效益良好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使之成为农村改革试验和适度规模经营聚集区、新品种新技术应用转化聚集区、新型经营主体与人才引进培育聚集区、融资改革试点及社会各类资金聚集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改革及电子商务平台应用聚集区。

二、主要目标

(一)创建目标。2014年启动创建,2015年全面铺开,到2016年累计启动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区100个、县级200个、乡级1000个。

(二)建成目标。在2015年底基本建成自治区级示范区30个的基础上,到2016年基本建成自治区级示范区60个、县级100个、乡级100个;到2017年基本建成自治区级示范区100个、县级200个、乡级300个。

按主导产业分类,在2017年基本建成的100个自治区级示范区中,粮食产业不少于15个,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每个产业不少于6个,优势特色水产品、肉牛肉羊、生猪每个产业不少于5个,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每个产业不少于5个,林业产业(包括花卉苗木、珍贵树种、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林产品精深加工、森林生态旅游等)不少于19个。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保证基础设施投入。政府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等综合措施,将示范区“四网”(水网、电网、路网、林网)建设好。

(二)市场主导,引进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强招商力度,引进工商资本成为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从税收、信贷、水电、科技、电子商务等多方面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三)规划先行,保证建设的持续性。科学制定示范区规划,系统规划好示范区的核心区、拓展区、辐射区基础设施以及产业选择、创建模式、建设时序。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上水平、三年见成效”的要求,谋划好近期工作;提高规划的超前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一张蓝图绘到底。

(四)统筹协调,兼顾经营主体和农民利益。着力解决示范区谁来种地、种谁的地、怎么种地等问题,探索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等新模式,积极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农民增收受益。

四、总体要求

(一)制定全区统一的县乡级示范区建设标准。各级示范区要注重从“一村一品”开始,向“一乡一业”发展,逐步打造升级成县级、市级、自治区级示范区。

1.自治区级示范区核心区规模连片3000亩以上、拓展区5000亩以上、辐射区10000亩以上。

2.县级示范区。种植业:要求平原丘陵地区核心区规模连片1000亩以上、拓展区2000亩以上、辐射区3000亩以上;山区核心区规模连片500亩以上、拓展区1000亩以上、辐射区1500亩以上。畜牧业:要求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肉牛肉羊存栏1000头(只)以上。渔业:要求沿海地区海水养殖片区面积核心区800亩以上,拓展区1500亩以上,辐射区2500亩以上;内陆地区淡水养殖片区面积核心区400亩以上,拓展区800亩以上,辐射区1500亩以上。林业:要求平原丘陵地区核心区规模连片500亩以上。

3.乡级示范区。种植业:要求平原丘陵地区核心区规模连片500亩以上,山区核心区规模连片300亩以上。畜牧业:要求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肉牛肉羊存栏500头(只)。渔业:要求沿海地区海水养殖片区面积核心区300亩以上,内陆地区淡水养殖片区面积核心区200亩以上。平原丘陵地区拓展区带动农户200户以上、辐射区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山区拓展区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辐射区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县、乡级示范区和桂台合作示范区具体建设标准由自治区另行制定,贫困地区示范区建设标准参照山区标准。市级示范区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由各市自行制定,市级建设标准不能低于县级建设标准。

(二)示范区建设与“10+3”提升行动相结合。全区重点围绕糖料蔗、粮食、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罗非鱼、肉牛肉羊、生猪10大种养产业,以及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3个新兴产业建设示范区。示范区以产业为主线,根据区域特色进行布局,由点连线成片。

(三)示范区建设与脱贫攻坚相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区实际,尤其是贫困地区的示范区规划要与扶贫产业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明确具体项目,精准扶贫。激发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内生动力,让示范区的农户成为示范区建设、治理贫困的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

(四)示范区建设与“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相结合。结合“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在2016年12月前重点解决示范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绿化美化、饮水安全、道路硬化等问题;从2016年7月开始,着重围绕产业富民、服务惠民、基础便民等问题,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经营。

五、评级奖补

为确保实现示范区创建目标,各级财政要积极统筹整合落实资金,不断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星级认定奖励。从2016年开始,对所有自治区级示范区实行星级动态管理,每两年考评一次。对初次获评为3—5星级的自治区级示范区,授匾和给予奖补,每个分别奖补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对后续考评中晋级的自治区级示范区,自治区仅对级差进行奖补;对维持原级别或先降级后晋级的,自治区不再予以奖补。达到县级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100万元奖补;达到乡级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30万元奖补。

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分别对达到县级、乡级建设标准的示范区给予适当配套奖补。对推荐为自治区级3星级以上的示范区,原则上要获得市级示范区认定。

(二)项目持续扶持。自治区财政应统筹粮食及农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资金、产业发展基金、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等,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涉农项目作为优先支持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并对贫困地区的示范区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市、县财政也要统筹相关涉农资金进行配套扶持。

六、组织实施

(一)分级指导。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区,由自治区会同各市、县共同组织实施。一是从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广西农科院,广西大学、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7个区直涉农单位选派14名处级干部到14个市挂职,分别担任14个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并分别挂任14个市政府副秘书长,挂任时间2年。二是从区直单位已经派到各县(市、区)挂职的处级干部中,2016年、2017年各选择50名兼任所在县(市、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挂任时间1年。三是从区直涉农单位选派技术人员到县、乡指导。县、乡级示范区创建由所在的市、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考评。自治区级示范区考评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赴实地进行。县级示范区考评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叉进行,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有效的监督。乡级示范区考评由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其所在县(市、区)交叉进行。

(三)审核认定。3星级以上的自治区级示范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县级示范区名单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乡级示范区名单经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

(四)星级管理。通过月报制对自治区级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每两年考评一次,对存在问题多、工作不落实、建设水平低的示范区进行批评整改,甚至摘牌;对考评晋级的,予以对应的奖补和支持。

(五)建专家库。从区直农业部门、科研院校选择一批技术专家,设立自治区级示范区专家库,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参与制定标准、技术指导、督促检查、考评监测等工作。专家酬劳列入示范区工作经费预算。

自治区农垦局的示范区建设参照本方案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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