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4号)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3日    浏览次数:2343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文章作者:

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和引种试验,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种类及区域范围

  申报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种类为水稻、玉米和大豆。

  参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以下简称《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通知》)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类型,申报自治区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种类和适宜区域范围具体为:

  (一)水稻

  1.早稻早熟类型品种:长江中下游稻区江西、湖南、浙江等省审定通过的适宜相应省中南部种植和福建省审定通过的适宜该省北部种植的早籼迟熟类型品种,可引进我区桂北稻作区作早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13天左右。

  2.早稻中迟熟类型品种:华南稻区广东省审定通过且适宜除粤北稻作区之外的早籼类型品种,海南、福建等省审定通过的早籼类型品种,可引进我区桂南稻作区作早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25天左右。

  3.晚稻中迟熟类型品种:长江中下游稻区江西、湖南、浙江等省通过审定的适宜相应省中南部种植的晚籼中迟熟类型品种,广东省通过审定的适宜粤北稻作区、福建省通过审定的适宜该省中北部的晚稻中迟熟品种,可引进我区桂中稻作区和桂北稻作区除全州、灌阳、兴安、灵川之外的地区作晚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13天左右。

  4、晚稻感光和感温迟熟类型品种:广东、海南、福建等省审定通过的晚稻感光和感温迟熟类型品种,可引进我区桂南稻作区作晚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18天左右。

  (二)玉米

  1.春玉米类型品种: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等省(市)审定通过的适宜海拔800米及以下的丘陵、平坝、低山地区的,陕西省审定通过的适宜该省南部海拔800米及以下的丘陵、平坝、低山地区的,贵州省审定通过的适宜该省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铜川市、遵义市海拔1100米以下地区的,云南省审定通过的适宜该省昆明、楚雄、玉溪、大理、曲靖等州市的丘陵、平坝、低山地区的春玉米(含普通玉米、青贮玉米)品种,可引进我区桂林市、贺州市种植。

  2.热带亚热带玉米类型品种:海南、广东等省审定通过的,福建省审定通过的适宜该省漳州以南地区的,贵州省审定通过的适宜与我区接壤的低热河谷地带的,云南省审定通过的适宜该省文山、红河、临沧、思茅、西双版纳、德宏等州市海拔800米以下地区的热带、亚热带类型的玉米(含普通玉米、青贮玉米)品种,可引进我区种植。

  3.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类型品种: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等省(市)通过审定的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品种,可引进我区种植。

  (三)大豆

  1.普通大豆品种:广东、福建、海南、江西、湖南等省审定通过的热带、亚热带类型的普通春大豆、夏大豆品种,可引进我区作普通春大豆、夏大豆种植。

  2.鲜食大豆品种: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市)审定通过的南方鲜食大豆春播品种,可引进我区作鲜食大豆春播种植。

  二、建立适宜生态区域省际间引种和审定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省际间适宜生态区域引种协调机制,开展引种备案

  根据《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通知》,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但其适宜范围与广西不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类型,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协商一致,在共同确认的适宜生态区域,可按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开展引种备案。

  (二)建立审定工作区域协调机制,促进优良品种推广

  根据《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通知》,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适宜生态区域不包括广西或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但其适宜范围与广西不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际间也未就适宜生态区域达成一致的长江中下游双季晚籼早熟、长江上游中籼迟熟、长江中下游中籼迟熟等3个类型水稻品种,在广西推广、销售前应通过广西品种审定。申请品种审定者可根据广西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参加品种试验,也可由不少于5个独立法人申请者联合自行开展2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长江中下游双季晚籼早熟类型品种生产试验参照自治区桂中北早造中熟组、长江上游中籼迟熟及长江中下游中籼迟熟类型品种生产试验参照自治区桂中北及高寒山区稻作区中稻生产试验开展,并向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试验方案,同时委托自治区水稻品种试验抗性鉴定单位开展抗病性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审定。

  三、申报引种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表

  详见附件。

  (二)拟引种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

  拟引种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包括试验方案、承试单位、承试联系人、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适应性试验参照自治区生产试验方式开展,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水稻为稻作区)范围内,拟引种区域设区市均应设有试验点,试验点不少于5个,且分布在不同的县(市、区)。

  (三)拟引种品种抗病性试验总结报告

  水稻、玉米、大豆品种抗病性试验不少于1年。其中,水稻、玉米引种品种的抗病性试验应委托负责自治区试验抗性鉴定单位开展,鉴定项目参照区域试验的鉴定项目;普通大豆引种品种须开展田间抗性试验,对试验点进行田间病害调查,调查病害种类和标准参照自治区试验方案执行外,还应进行花叶病毒病田间抗性调查;鲜食大豆引种品种除参照普通大豆引种品种开展田间抗病性试验外,还应进行炭疽病田间抗性调查。

  (四)引种品种审定公告及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书面同意材料原件及证书复印件

  (六)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它有关材料

  四、引种备案材料、装订及申报

  备案材料按引种备案表、试验报告、审定公告及证书、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其它有关材料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重新编上页码,盖章。

  请引种者将引种备案材料一式一份送达自治区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科(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电话:07712182686)。

  五、加强信息互通,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一)建立引种信息互通制度

  引种者应与种子管理部门建立引种品种信息互通制度,以便种子管理部门了解和掌握引种品种的动态,主动参与服务和指导种子企业进行引种品种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等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二)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因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等问题给品种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由引种者负全部责任。因此,引种者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鉴定工作,经试验在适应性、安全性上具有高风险的品种要谨慎引种。同时,引种者要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和有关咨询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7220

附件下载:自治区农业厅关于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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