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产业富民”专项活动 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的通知 桂供销发〔2017〕112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2日    浏览次数:2552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文章作者:

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

为了组织实施好“产业富民”农产品保鲜加工和冷链物流进村行动,建设一批示范性地头冷库,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宜居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6〕60号)精神和《“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主体: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基层社;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2.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持续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4)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独立核算,能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项目建设规模

示范地头冷库项目的建设规模在50立方米—1000立方米之间,同时配套相应的设备设施。

(三)产业发展要求

申报财政补贴项目,必须符合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发展规划,对全区农产品分拣、包装、保鲜储存、加工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有促进作用,有利于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升我区农产品竞争力和市场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四)其他要求

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项目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申报单位及法人;

 2.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3.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二、支持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支持范围

1.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自治区供销社管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滇桂黔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的开发县(以下简称贫困县)。贫困县2017年新(扩)建,并能够于年底前竣工的项目可以申报2017年度“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

2.自治区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支持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滇桂黔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的开发县(以下简称非贫困县)。非贫困县2017年新(扩)建,并能够于2018年6月底前竣工的项目,可以申报2017年度“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

(二)支持重点

资金与项目安排向水果、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和集散地区倾斜,并重点支持:一是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的项目;二是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的项目;三是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明显,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建设的内容包括:冷库、钢棚、设备间、供电工程、供水工程、场地道路硬化、选果机、检测仪及其他附属设备设施等;并要求预冷主库(含冷库房、制冷设备、供水供电设备)建设投资必须占项目总投资65%以上。

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补贴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250立方米及以下建设规模的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250立方米以上建设规模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的50%进行补助。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必须集中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内容。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

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基层社、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填写《“美丽广西”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申报相关材料》(附件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

(二)审核上报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牵头,联合财政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市供销合作社联合财政局复审合格后,汇总向自治区供销社、财政厅提出申请。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按分配的项目数量审核上报(附件6),请各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项目排序。

五、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审批

自治区供销社联合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及补贴标准,确定本年度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补贴的建设单位和补贴金额,在自治区供销社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批复项目计划。

(二)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以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并按财务规范要求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并保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三)财政资金审核拨付

项目计划批复后,各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要督促项目单位足额落实自筹资金,抓紧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管理, 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1.非贫困县项目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发〔2012〕34号)等规定。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一是必须确保在“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落实,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基础上,才能给予报账;二是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向自治区供销社、财政厅申请立项之日。

2.贫困县项目财政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四)竣工验收

项目按期竣工后,由市或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财政局组成验收组,分别对本级项目进行实地核实验收,填制《“美丽广西”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5)。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负责汇总项目验收情况上报自治区供销社、财政厅。

六、材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一式2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报材料包括,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项目文本:

1)封面;

2)《“美丽广西”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申报表》;

3)《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4)《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项目单位和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在责任书上签字。

(二)市级需上报材料

 1.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2份;

 2.《2017年“美丽广西”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2份,并发送电子版。

(三)报送材料的时间要求

1.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17年6月28日前由各市供销合作社寄送自治区供销社。各市在上报材料时,要严格审核,按时上报,逾期、材料不全或不按规定装订的均不予受理。

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规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申报资格。各市供销合作社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最终责任。

2.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汇总情况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及2018年7月30日前,由各市供销合作社寄送自治区供销社,并随送每个项目验收材料一份备查。

自治区供销社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45号;邮政编码:530021;联系人:经济发展处 莫名胜,联系电话(传真):0771-5305763,邮箱:gxcoopywc@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邮政编码:530021;联系人:经建处 覃凯,联系电话:0771-5331685,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柯永峰,联系电话:0771-5331814。


1.“美丽广西”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申报表

2. 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3. 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4. 2017年“美丽广西”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5. 美丽广西”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项目验收表

6. 2017年度“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地头冷库建设示范申报项目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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