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公布2013年度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浏览次数:1440    文章来源: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文章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等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此前,根据《认定办法》安排,结合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2013年度首批认定的全国示范基地进行了考核评估,决定将考核合格的全国示范基地资格有效期续延4年,并将名单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建设内容及其功能作用,全国示范基地按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种类型申报,在符合《认定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本年度侧重于“互联网+”现代农业引领、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应用、智慧农业建设、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新农民创业创新实践、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实施等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农业部机关司局和事业单位暂不在此次申报认定范围,但可推荐本领域、本行业示范作用较强的单位申报。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此次暂不参与政务应用型申报认定。本次申报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采取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和排序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份,由农业厅(委、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

  (二)每个省份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已开展省级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评选的省份可以申报6个,申报时须一并提交省级认定办法、管理制度和省级示范基地名单;农业部机关司局和事业单位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中央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等单位每家可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超出数量限制的,按推荐或申报名单次序自动核减。

  (三)农业部将组织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进行评审,并提出全国示范基地建议名单。名单经农业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最终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示范基地并授牌。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交申报书及辅助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材料应包括正式报送文件、申报主体申报书、辅助材料及专家名单(一式三份,附光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好相关单位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2017年全国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做好竞争推选。各地可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推选,注重公平公正,确保质量,真正推荐出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创新措施实、模式成熟可靠的农业农村信息化单位。

  (三)开展省级示范基地认定。鼓励各省级农业部门开展本地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建立本地示范基地备选库,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可从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

  (四)按时报送材料。材料接收截至2017年9月20日。请各省级农业部门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寄送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机关司局和事业单位、中央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于规定时间内可将推荐或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五)现场宣传示范。所有进入农业部公示环节的申报单位须在今年11月我部在江苏苏州举办的首届全国“互联网+”现代农业新技术和新农民创业创新博览会上进行展览展示。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请注明“全国示范基地认定”)

  邮编:100125

  联系人:杨硕,康春鹏

  电话:010-59192252、59191507

  邮箱:yangshuo@agri.gov.cn;cpkang@agri.gov.cn

  附件:1.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评估考核结果

附件1: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请书

附件2: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评估考核结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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