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5日    浏览次数:1436    文章来源:广西日报     文章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积极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2020年,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广西特色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 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按照国家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部署,稳妥推进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实现不动产信息跨部门互通共享。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

    2. 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根据国家制定的权利清单,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适时开展专项调查,摸清全区各个图斑(宗地)的自然属性和物权属性。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明确国有农场、林场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权能。逐步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完善广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时启动自然资源资产交易。(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

    3. 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监控体制。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区具体改革方案。适时组建对全民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

    4. 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根据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划定各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空间范围、产权归属和管控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1. 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调整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绩效考核评价等政策。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绩效办)

    2. 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制度,实施差别化的国土资源配置。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管平台,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推动建设覆盖全区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深化国土资源“一张图”系统建设与应用,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探索建立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改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管理体制,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构建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海洋和渔业厅)

    4.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在国家自然资源监管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制定我区具体改革方案。适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

    (三)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1. 编制空间规划。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全区空间规划,明确自治区事权管控的空间区域及管制要求,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主要控制线和跨区域性工程基础设施廊道,明确市县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建立自治区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测绘地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

    2. 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加快推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多规合一”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实现市县空间规划全覆盖。依法划定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统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空间复合开发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测绘地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推进市县规划体制改革,整合规划编制职能。探索建立规范化的市县空间规划编制程序,扩大社会参与。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较高精度的规划图,并在网络和其他本地媒体公布。鼓励当地居民对规划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空间规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当地政府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测绘地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1. 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严格保护和动态监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如果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完善和落实全区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鼓励农垦、监狱系统及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有计划地开垦耕地,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支持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建立低效工业用地退出及存量用地集约利用和增量用地挂钩机制。调整土地基准地价,推进城市建设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对自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将“十三五”时期主要控制指标分解到设区市、县(市、区)。加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逐步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推进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加强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和地下水监测,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合理控制水产养殖,构建水生动植物保护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强化能源约束,合理确定各设区市、县(市、区)及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时期节能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能源计量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完善节能标准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加大节能低碳产品和技术装备推广力度,发布自治区节能低碳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目录。落实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扶持政策,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逐步建立全区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统计局、能源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 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扩大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范围。重点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空间布局,逐步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强化国有林场公益性质,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能,鼓励林地经营权流转。(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农垦局)

    5. 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将面积8公顷以上(含8公顷)的湿地列入湿地保护名录,建立管理档案,明确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四至界限,落实保护责任,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确保湿地功能不减退。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红线斑块落实到县级行政区,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湿地。建立健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 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近海海域海岛主体功能,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用岛行为。严格执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差别化海域供应政策,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严把项目准入关。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落实红线管控措施。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程序,强化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推行总量调控配额制,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和捕捞能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察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发展委,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

    7. 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占用登记管理。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网上审批与监管工作。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 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为核心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制定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意见,总结推广成功模式,推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种养业结合、循环发展。推动南宁市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建立健全分类设施和配套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落实资源分类回收利用标准,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方式,建立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强制回收制度。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推动相关原料消耗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支持政府采购优先选用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海洋和渔业厅、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国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南宁市人民政府)

    (五)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1.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机制。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逐步推进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2. 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广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实施意见,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探索通过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

    3.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推进矿业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推进矿业权交易,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国家出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后,及时研究制定我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标准和自治区、市、县三级分配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 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在国家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征收标准调整意见和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海洋和渔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

    5. 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根据国家资源税费改革方案,制定我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步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物价局、地税局)

    6.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部署要求,建立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实现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广西广东九洲江跨省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 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合我区现有政策和渠道,加大对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南方丘陵山地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

    8. 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构建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前提下,调整严重污染地区的耕地用途。落实国家巩固退耕还林还草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外事侨务办、农垦局、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1.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落实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开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试点,分步有序完成重点污染源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能源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推进信息、科技、标准、应急、监测、执法等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推进区域环境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共同建设泛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合作。建立水污染防控河长制,推进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与交界省份水质监测信息互通。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分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完善突发环境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 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继续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使用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研究探索和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广配方肥施用技术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控制使用超薄地膜,研究建立农用废弃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地膜评价试验研究。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基层能力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乡村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标准。及时公开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推进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建设,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

    5. 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出台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方案后,制定我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法制办)

    6.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国家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区具体改革方案,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行的体制。有序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建立案件移送受理、联动执法、重大案件会商、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案件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制定广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

    (七)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1.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都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完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国有企业(集团)设立专业化节能环保公司(企业),培育壮大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国资委)

    2. 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探索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对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制度。根据国家部署,制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案,建立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和履约机制,监管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碳市场智力支撑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3. 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家出台排污权核定办法、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规定后,适时制定我区实施细则,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全面启动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适时在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建设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通过电子竞价、网上竞价方式实现排污权交易信息化管理。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担保抵押开展污染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统计局)

    4. 推行水权交易制度。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适时出台我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加快对主要河流水量的分配,通过建设项目的取用水管理明确具体项目的用水量及用水权限。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物价局、统计局)

    5.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投向绿色、环保产业。积极推进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相关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不断增加绿色金融服务供给。(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担保机制,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挥核心企业上下游供应链融资的优势,有效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探索以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落实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泛珠合作等平台作用,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各类国际国内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6. 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按照国家部署,落实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整合方案,加强对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加强绿色产品宣传,落实和完善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政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

    (八)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1. 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制定广西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出台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绩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建立广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对资源消耗和环境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严格落实国家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统计局、海洋和渔业厅、广西科学院、测绘地信局)

    3.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制定广西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方案,并适时开展相关工作。构建水、土地、森林等资源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账户,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情况,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海洋和渔业厅、测绘地信局)

    4.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主,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相结合等多种审计方式,探索和完善审计目标、内容、方法,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情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审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统计局)

    5.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严格的环境保护领导终身追究制、部门监管责任制、企业主体责任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研究制定广西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统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确保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单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

    (二)开展试点试验

    鼓励全区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改革方向,从本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发挥主动性,研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办法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其中需要法律授权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深入开展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创建,突出区域特点,探索实践经验,总结推广模式,以点带面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三)健全法治标准

    加快推进适应我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地方标准体系。

    (四)加强舆论引导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与实践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类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活动,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宣传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落实

    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目标任务督导考核机制,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正确解读和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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