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农办〔2017〕22号)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6日    浏览次数:3478    文章来源:广西财政网    文章作者: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7〕2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做好广西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优化产品产业结构、推进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重要作用。要立足本地实际,把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同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合力。要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版,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提升财政支农效能。

  二、扶持范围

  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未制定规划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两类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进行扶持。主要包括经济林、粮油糖、果蔬、桑蚕、中药材、茶叶、猪禽蜂、食草畜及水产等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及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除贫困县(市、区)外,其他县(市、区)的申报主体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贫困县可根据扶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扶持本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资金可从切块下达的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主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一)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发〔2016〕5号)等文件执行。在项目批复并按计划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从2019年度的资金中予以安排。

  2.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集中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内容。财政补助项目不低于财政资金部分的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得用作流动资金。

  3.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涉农企业项目为90万元至4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为60万元至150万元;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为30万元至90万元。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二)贷款贴息项目。

  坚持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编制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情况进行贴息结算,从2019年度的资金中予以安排。

  1.贴息范围:列入2018年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的贷款,在2018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

  2.贷款时间:新选项的项目贷款为2018年签订合同的贷款;上一年度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扶持,且在有效期内的同一贷款,可继续申请并列入2018年的贷款贴息计划。

  3.贴息期限: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4.贴息规模: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涉农企业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30万元。

  5.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合作备案,且在贴息期限内的项目,无需在选项阶段申报。

  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并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计划及效益等因素,可适度调整、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补助额度。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优先扶持以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4.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5.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8.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规定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二)贷款贴息项目。

  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

  (1)2016年10月3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持续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4)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5)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实施的项目能直接带动农户,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主要来自国内农户,流通设施项目能够有效带动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2.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16年10月3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

  (3)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

  (4)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2016年10月3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3)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提供相应农业服务技术及服务工具的能力。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具备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推荐。产业化发展项目都应按要求逐级评审申报,并按如下时间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市级财政部门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

  2.拟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市级财政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

  3.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项目申报单位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市级财政部门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

  (五)申报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参考大纲(附件1、附件2)。

  (2)市财政部门 含市级申报文件、附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须按顺序统一装订,一式四份。

  市级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2018年财政补助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情况,项目审核申报情况及市级专家评审意见等。

  附件包括:专家评审意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3),并同时上报附表(excel)的电子版。

  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书、涉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先建后补”模式建设的承诺书(原件、加盖企业章)。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其中附件等资料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pdf格式申报材料电子版需由市级收集汇总后刻成光盘上报(一式两份)。

  2.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 拟贷款贴息项目:2018年度拟申请贷款的需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登记材料,贷款用途及简要项目计划说明,其他资料等。上一年度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扶持,且在有效期内并继续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贷款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彩色复印件,并加盖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公章。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电子版(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

  (2)市财政部门 贷款贴息材料(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农发办,包括市、县级上报文,审核情况,项目申报材料,附表(附件4、附件5),并同时上报附表(excel)的电子版。pdf格式申报材料电子版需由市级收集汇总后刻成光盘上报(一式两份)。

  (六)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申报单位。

  4.延期、展期贷款合同不予贴息。

  5.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6.同一项目得到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

  7.2014-2017年,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已3次以上(含3次)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合作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

  8.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2016年及以前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的项目,截至本次申报时该项目尚未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的。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向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单位做好“先建后补”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申报单位出具“先建后补”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

  (二)加强项目评审(审核)。各市拟申请立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必须经过评审(审核)合格后,方能上报。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条件、评审(审核)标准和评审(审核)程序,确保项目评审(审核)规范、客观、公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可靠、真实。特别是要加大对拟连续扶持的项目单位或扶持资金数额较大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做好现场核查。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所申报的每一个财政补助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查,一是核查附件原始材料,核查项目申报材料相关附件是否与原始件一致,对涉及环评及土地使用权限等内容的项目,重点核查环评是否有效,环评批复的内容是否与项目建设内容一致,项目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地所有人或租用人是否与项目申报单位一致;二是核查企业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与申报材料描述一致,重点评估企业自筹能力。

   (四)防止弄虚作假。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由当地财政部门提供,或在广西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六)各市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

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涉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

3.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汇总表

4.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

5.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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