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开征环境保护税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浏览次数:1015    文章来源:广西日报     文章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规定表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税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具体税目、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则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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