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浏览次数:5273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文章作者:

桂财金〔2018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和《关于鼓励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桂政办函〔201474号)精神,决定2018年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2018年,继续开展中央险种、自治区险种(含试点险种)和市县险种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具体险种有:

  1.中央险种8个:水稻、糖料蔗及马铃薯种植,能繁母猪、育肥猪及奶牛养殖,公益林、商品林。

  2.自治区险种(含试点险种)7个:水果(含香蕉、柑橘、芒果、龙眼、荔枝、葡萄、火龙果)、烟叶、桑蚕、对虾、牡蛎风力指数、水稻制种、林木种苗。

  3.市县险种由各级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201474号文件规定自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二)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险种的保险责任、期限、保额、保费及其分担比例,承办机构、经营模式、投保方式和理赔规则,财政补贴方式及资金管理等内容,仍执行现行政策。

  1.烟叶种植保险,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策性烟叶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712号)规定执行。

  2.水稻制种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区各市县,其余条款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731号)规定执行。

  3.林木种苗保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林木种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763号)规定执行。

  4.其他险种,按照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金〔201624号)规定执行。

  5.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其保费负担比例按照财政厅《关于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精准脱贫的通知》(桂财金〔201638号)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2018年保险计划,并将本级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鼓励利用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各类基金提高补贴比例、龙头企业出资缴纳保费,减轻农民负担。已向财政厅申报年度计划的,在计划批复下达前可按照上报计划先行部署相关工作。当地政府自行决定开展的市县险种,由政府或委托的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方案,报财政厅备案,作为审定自治区财政补贴的依据。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的若干意见》(桂财金〔201486号)规定,及时合理确定保险承办权,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可同时选定多家经办机构承办,但同一乡镇只能选定一家保险机构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承办机构要相对稳定,承办机构合同期满后需调整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办机构有优先承办权。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对经办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宣传不到位、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滞后、承保进度不理想、业务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出现群众投诉反映的经办机构,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经办资格等措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桂财金〔201435号)有关规定,按照季度结算、年度清算的规则与经办保险机构办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不得以任何借口久拖不付或拒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附件:2018年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13

2018年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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