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    浏览次数:701    文章来源:广西蚕业技术推广站    文章作者:

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1〕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桂农业发〔2017〕48号)(以下简称《指南》)是我厅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5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方便公众办理行政审批,结合我区蚕种管理实际制定的文件,于2017年8月2日颁布实施。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执行,由于《指南》中的一些规定不利于指引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业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及简政放权的政策,适应我区蚕种生产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在《指南》修订基础上新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当前国务院“放管服”的新政策和新要求,需要放宽《指南》在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中对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专业、职称、人数的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要求专职,以适应当前国家政策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的要求。放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人数的要求,有利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招聘人才,也可减轻蚕种生产企业负担,更好的服务于广西蚕种业。

(二)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政策的需要。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96号)等文件精神,在《指南》修订基础上新起草的《办法》取消对证明材料的提交,贯彻落实政放权政策。

(三)适应我区蚕种生产新形势的需要。

在申请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中,《指南》对原蚕基地的桑园、蚕房等基础设施进行规范意义不大,目前广西大部分蚕种生产企业原蚕基地的桑园、蚕房等基础设施属于原蚕户,蚕种生产企业只负责管理和技术指导,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蚕基地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在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条件中,《指南》对浸酸室、晾种室等基础设施的面积要求过高,目前广西蚕种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使用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一半,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面积要求进行修改。

三、出台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修改内容与《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等保持一致,不超越上位法,坚持依法办事。

(二)坚持简政便民原则。

修改内容与当前国家“放管服”及简政放权等政策、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坚持简政便民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修改内容与当前蚕种生产实际情况相适应,在保障蚕种产量质量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的修改和设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要求。

四、出台过程

2019年8月,成立了起草小组,根据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蚕种生产单位反映的普遍问题编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修改稿草案)》。

2019年9月17日,召开《指南》修订研讨会,邀请全区10个重点县(市、区)蚕业站(或经作站)站长、22个蚕种生产单位负责人及广西蚕业技术推广站部分专家参与《指南》修订研讨,广泛收集相关建议和意见。

2019年10月,根据研讨结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修改稿草案)》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18日,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修改稿草案)意见的函》向全区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集到24个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共28条。

2020年3月,起草小组召开会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和论证,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送审稿草案)》,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2020版)》,报送厅党组上会。

2020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2020版)》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原则上通过。会后厅法规处认为《指南》修改涉及的5个行政事项,其中“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新选育的蚕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事项,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另有规定和标准;“出口蚕遗传资源或涉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初审、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等事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指南》的修改没有必要对以上4个行政事项再进行详细的规范,只修订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相关内容即可。我站综合法规处及专家意见,重新修订起草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

2020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过召开征求意见会,邀请全区22个重点县(市、区)蚕业站(或经作站)站长、16个蚕种生产单位负责人、2个蚕桑合作社及广西蚕业技术推广站部分专家参与修订研讨,广泛收集相关建议和意见。

2020年10月,根据征求意见会的讨论意见修改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然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综合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专家意见,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拟申请正式印发。

2021年1月15日,正式提交相关材料发厅办申请审核印发,厅办意见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需重新上会讨论,故重新申请上会。

2021年6月,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草案)》再次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1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过2021年第1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1〕3号)正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阐述《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二)第二章申请条件,共五条。明确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者申报具体条件。

(三)第三章受理、审核与核发,共五条。明确受理的部门、层级,对申请材料的处理做了具体说明。

(四)第四章许可证管理,共二条。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及变更申请等做详细说明。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一条。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及监督检查做法。

(六)第六章附则,共二条。对《办法》重点名称进行解释;明确《办法》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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