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6日    浏览次数:2424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桂财农〔2015〕130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通知精神,经商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及时组织申报 

  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履行职责,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及时会同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和农机等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和所附申报指南要求主动通知、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本文件印发后,将同步在广西财政网公开发布,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查阅。 

  二、 严格审核推荐 

  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和农机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组织审核,并按照公正、择优原则向自治区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三、 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评价 

  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农〔2014〕31号文件要求,对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实行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考评要求另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16年4月底前将总结书面报告财政厅(农业处)。 

  四、申报时间要求 

  各市、县财政局务必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和扫描盖章后的纸质件刻录的光盘报送财政厅(农业处),过期不再受理(以纸质件为准,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xcztnyc@126.com)。联系人:欧阳昌永、刘海锫、吴晓青,联系电话:0771-5329186、5313970、5331691,5329185(传真)。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分配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等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安排坚持以保障重点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提高、质量安全和效益提升,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我区农业产业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主要原则。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安排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促进的原则,切实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在种植业、养殖业主导优势品种和相关生产企业中的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发挥先进适用技术在推动产业发展和企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二、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的技术类型包括:有效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技术;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储藏、包装等技术;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等技术;有效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技术;其他需要推广的成果与技术。 

  (一)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 

  1.支持的重点品种。2015年自治区利用中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在以下重点品种生产中推广应用:粮食(水稻、玉米)、特色优势水果(柑橘、香蕉、荔枝、火龙果、芒果、葡萄、月柿)、蔬菜、茶叶、桑蚕等优势特色经济作物和生猪(种猪)、肉牛、肉羊、秸秆牧草、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畜禽水产品。 

  2.重点支持的技术推广服务项目。 

  (1)农产品生产环节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主要支持对农产品产量、质量和效益有明显促进和提升作用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包括:经济作物和畜禽水产品的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农作物先进栽培和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养殖业先进养殖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种植或养殖生产全过程或关键环节机械化的技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促进生产效率、效益和产品质量有效提升的先进管理模式或技术。 

  粮食:水稻优良品主要包括德优108、五优华占、野香优3号、特优7118,特优3813、Y两优143、和两优1号、丰田优553、兆香1号、桂花育9号、五优103 、H 两优991 、Y 两优9136 、野香优9 号、野香优688 、H 两优6389、群优2 号、犇优317 、博优N33 、野香优703;玉米优良品种主要包括:桂单0810、桂单162、华优168、钻卡巴巴、油玉909、青青700、桂单688、万禾368、亚航671、邑单737、亚航0919、万禾188、兆丰888、太平洋99、青青515、太平洋891。粮食生产先进技术主要包括水稻集中育秧与机插秧技术、水稻合理密植和防早衰技术、玉米“一增三改”技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稻重大病虫综合治理技术、酸化土壤改良技术、粮食作物间套种技术、农区鼠害综合防治技术、水稻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技术、玉米合程机械化生产技术。 

  要求所推广的优良品种或先进技术100亩以上。 

  特色优势水果:重点支持柑橘早晚熟优质品种无病苗繁育技术推广和高品质生产综合技术推广应用,香蕉抹花、垫板、套袋高品质集成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传统大宗荔枝品种高接换种技术推广应用,火龙果自花授粉品种繁育技术推广和自花授粉火龙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应用,芒果高接换种和中晚熟优质品种芒果高品质综合栽培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早中熟优质葡萄品种高品质栽培技术推广应用。 

  优质品种繁育推广要求年出圃50万苗,技术推广应用要求同一品种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 

  蔬菜:重点支持蔬菜集约化(工厂化)育苗和蔬菜大棚设施栽培。 

  茶叶:重点支持广西自主茶叶新品种推广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以及茶园机械化管理技术。 

  桑蚕:重点推广家蚕新品种“桂蚕N2”蚕种,杂交桑园密植速成丰产栽培技术推广应用,节本高效叠框式小蚕共育室建设以及桑蚕防病丰产优质技术推广应用。 

  畜禽产品:重点推广高架床等先进养猪技术,甘蔗尾稍等农作物秸秆类饲料加工利用技术,优质牧草品种和高产栽培技术。 

  (2)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技术。主要支持推广能够促进农产品附加值有效提升的农产品收获、初加工(分类、整理、包装、烘干等)、保鲜、贮藏等技术。主要包括水果蔬菜等采后分级包装生产线、产地预冷库设备以及烘干设备等技术。 

  (3)农业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及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改善的技术。重点支持:大中型生猪(种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粪污高效处理及资源化循环利用技术;大中型生猪(种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养殖场或农业企业利用生猪等粪污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有机肥生产加工并实现循环利用技术;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4)有利于改善和提升土壤肥力的技术。主要支持推广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升耕地质量的改土培肥技术。包括:秸秆还田技术推广;绿肥种植翻压利用技术推广;畜禽废便和农业废弃物堆沤有机肥技术推广;中低产田改良(酸化土改良)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推广等。 

  (5)富硒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重点支持富硒水稻、玉米、花生、茶叶、马铃薯、红薯、食用菌、水果、蔬菜等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扶持建设一批富硒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推广应用富硒农产品生产与加工技术,探索建立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3.重点支持的区域 

  重点支持优势主产区。属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贫困村、石漠化片区县以及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的,优先支持。 

  (二)扶持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具体包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三、资金补助方式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补助方式。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坚持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并经申报评审获得自治区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自治区财政通过先建(服务)后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即对申报2015年新建(包括扩建、续建、改建)的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根据申报单位2015年申报建设的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情况(所推广技术的先进选用性、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入总额、筹资渠道、预计效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等)等因素,结合2014年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确定补助金额。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实施一项技术推广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补助中的一项。 

  (二)资金使用范围。 

  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开展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提供、承担或实际使用上述农业技术的事业单位、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相关申报主体自身没有新品种或新技术的,或虽有新产品或新技术,但没有推广应用条件的,可与拥有相应技术或条件、且符合本指南扶持对象范围的单位联合申报或联合实施,但必须提供联合申报或联合实施的相关协议、方案等材料,且以申报单位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主体。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生产(加工)的农产品符合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有有效证明材料(三品一标证书等)。 

  2.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的生产(加工)场地(以相关用地证明为依据)、固定生产经营地址、厂房和主要设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 

  3.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前列水平。 

  4.所提供、承担或使用的技术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或证明材料,管理技术(模式)获得国家级认证。 

  5.所推广应用的技术在当地有较强的推广普及价值。 

  6.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申报前三年无违法经营纪录,企业整体负债率不高于50%。 

  7.同一项目近三年内未获得过自治区各类财政资金扶持,承担的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按要求完成并取得预期效益。 

  对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优先支持。 

  五、项目申报审批管理。 

  (一)县级组织申报。 

  县级财政部门(县、县级市或市辖区)应当根据本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时会同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和农机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方案,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项目申报主体)按要求申报,对自愿申报的单位,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向地当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申报文本,附齐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后直接向财政厅申报。 

  (二)县级审核推荐。 

  在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基础上,县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在认真审核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择优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提出推荐建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联合初审情况和推荐建议,确定推荐项目,于8月31日前以县财政部门名义行文上报财政厅,并附齐相关申报附件材料(申报单位在市辖区的,以设区市财政部门名义行文上报)。 

  每个县推荐上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专家评审。 

  8月20日前,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 

  (四)项目确定。 

  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县和申报单位近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次可安排补助资金额度、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等因素,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确定支持的项目、对象和金额。 

  (五)结果公示。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对象、项目和金额后,财政厅将拟支持对象、项目、金额等情况在广西财政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核查属实的,取消补助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项目资金,并提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六、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按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厅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助资金。相关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当及时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拨付(或预拨)补助资金申请、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或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经审核为加快项目建设确实需要预拨补助资金的,预拨金额最多不超过补助金额的70%,其余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拨付。 

  (二)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1.实行省级立项管理。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组织各地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结合我区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业工作的部署,按照财农〔2014〕31号文件规定,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 

  2.按规定组织现场核查或项目验收。申报主体申报奖励性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相关财政部门在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审核意见中予以说明,没有履行现场核查程序的,自治区对相关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先建后补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在项目完工后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督促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相关财政部门应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向财政厅报告。 

  3.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滞拨、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项目和方式。对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扶持申请。 

  4.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相关财政部门不得无故滞拨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后,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或审核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向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5.实行绩效考评管理和项目实施结果报告制度。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农〔2014〕31号文件要求,对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实行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考评要求另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16年4月底前将总结书面报告财政厅(农业处)。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市、县和自治区直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市或县财政局正式申报文件,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正式申报文件和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组织申报和初审情况说明; 

  3.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盖章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包括: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推广应用技术的有效证书或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生产用地证明材料;企业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材料;联合申报或实施对象的相关材料等。 

  (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优势条件。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经营优势、管理优势、技术优势等; 

  3.项目实施内容及方案。包括主要目标、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投资构成、资金筹措渠道及措施等; 

  4.项目实际或预期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联合申报或实施的,应当对联合申报或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合作方案及责任分工等作出具体描述。 

    

  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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