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86号)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浏览次数:2271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文章作者:

各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做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对照申报指南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申报相应类别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要求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我区可申报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为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和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项目等两类项目。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项目每个病原学实验室投资总额不少于25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规模在225万元以内,地方投资规模不少于25万元。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项目每县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元,采取PPP模式,其中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300万元。按照事权支出责任,地方投资由所在地市级、县级政府解决(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写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项目可研报告,生猪调出大县和家禽饲养大县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企业编写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对照《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项目要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用地,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项目建设符合环保有关要求。以上项目开工当年要提供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相关意见。

  (二)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我区可申报农作物植保能力提升工程和农药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等两类项目。农作物植保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分两部分:一是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每个县田间监测点投资总额控制在220万元以内,其中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内,地方投资规模20万元。二是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厘米波雷达每个项目投资总额为11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内,地方投资规模10万元;毫米波雷达每个项目投资总额为16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规模在150万元以内,地方投资规模15万元。按照事权支出责任,地方投资由所在地市级、县级政府解决(除自治区有明确规定除外)。县级农业植保部门编写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可研报告;有条件的市县农业植保植检机构可会同省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植保科研教学单位联合申报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编写可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对照《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编制,要明确项目背景、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技术路线、建设内容等,做到投资估算准确,效益分析客观全面,有关图、表、证明材料齐全。

  农药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分两部分:一是区域农药风险监测中心设施改扩建项目;二是农药风险监测站点建设项目,每个监测站点总投资控制在40万以内,总额控制在800万元以内;其中中央投资规模在720万元以内,地方投资规模不少于80万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对照《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编制,区域农药风险监测中心设施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农药风险监测站点建设覆盖全区,具备信息采集运送能力,形成各节点—区域风险监测中心的网络。

  (三)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新建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建设要求和建设内容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联合通知中的附件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90%。所报项目需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用地,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项目建设符合环保有关要求,并提供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出具的意见。

  二、履行申报程序

  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和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均由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联合行文并于2017年11月21日前将上报文及可研报告一式8份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经处(2份)、农业厅防疫处(6份)。(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项目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联合行文并于2017年11月19日前上报地市级发改、兽医主管部门)

  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农药风险监测站点建设项目均由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联合行文于2017年11月21日前将上报文及可研报告一式8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经处(2份)、自治区植保总站(6份)。

  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联合行文,并于2017年11月21日前将上报文及项目可研报告一式8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经处(2份)、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计财处(6份)。

  三、细化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职责、规范项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地方政府或企业自筹的项目配套资金未安排落实的,不得申报中央投资。各地在申报投资计划时,逐一明确各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得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认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或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开展绩效管理

  根据财政部安排,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请各地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提出有关绩效目标,一并上报。

  自治区农业厅防疫检疫监督处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0771—5829779;

  自治区植保总站联系人:谢茂昌,联系电话:0771—5868027、13607883548;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联系人:黄丹,联系电话:0771—5829733;

  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联系人:覃俊雄,联系电话:0771—218271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影,联系电话:0771—232819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做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2.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管单位人员情况表 

关于做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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