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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西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广西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Guangxi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

英文缩写:GAAL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广西获国家、自治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与优化社会资源,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参与制订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为政府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名优产品评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业产业化刊物,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技术、金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七)组织农业产业化论坛,进行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八)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国家和自治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及与本协会业务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四)愿意承担本协会义务,关心本协会发展,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

(五)遵纪守法,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交纳会费,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六)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七)决定名誉职位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协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 1 月 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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