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广西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 ,是由广西获国家、自治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西。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与优化社会资源,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宁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gxnylt.com/index.php。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理事会、负责人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由党员担任。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本会设立的党组织是中共广西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党支部。
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标建律提素。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调研献策助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参与制订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为政府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三)评鉴创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名优产品评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四)咨询助建品牌。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五)维权反映诉求。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编刊供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业产业化刊物,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技术、金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七)论坛交流办展。组织农业产业化论坛,进行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八)组织产业培训。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
(九)承办交办委托。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是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三)业务范围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四)愿意承担本会义务,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五)遵纪守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员报名表(加盖公章);
(二)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1名代表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会员代表名册、理事名册负责人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参加本会的活动;
(七)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需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再申请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后或因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是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产生和罢免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需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事宜;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修改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可提前不少于5日通知)将会议的议题等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视频会议或者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监事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可以督促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换届相关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换届或届中酝酿候选负责人人选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意见,主动与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沟通;候选负责人人选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
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由理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向会员代表大会递交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监事盖章的提议函。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由全体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函应提出具体事实及会员代表大会议题。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等额方式选举。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每个理事单位选派1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同意,其中负责人候选应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或届中调整,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一条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应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制定聘任秘书长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审议注册资金、住所变更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可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视频会议或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的理事会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确认后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的,由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提议理事可推选1名召集人。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事项。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0-30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不含未经选举产生的聘任制秘书长)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负责人之间不能有近亲属关系。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会长、副会长最高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二)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三)与拟任职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六)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八)被列入不适宜担任本会负责人的;
(九)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负责人应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届中增补负责人,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提前60日将新任负责人候选人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后,再按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任。
届中罢免负责人,应在罢免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报告,经同意后召开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投票通过。
负责人换届和届中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
聘任、解聘秘书长,应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同意后召开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负责人同一职务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应当协助做好离任审计、移交证书和印章、变更登记等工作。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提名或理事会推选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无法提名或推选的,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推荐,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同意后,指定1名负责人履行职务。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职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监事辞去职务或罢免的,依照其产生程序确认,依章程重新选举。
(三)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依照其产生程序确认后,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五十条 本会监事不得由理事、聘任制秘书长、所属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兼任,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单位。监事不得在本会任其他职务。具有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履行本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所属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所属机构负责人,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所属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所属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理事、监事产生办法和会议议事规则,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所属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名册,对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情况进行记载,妥善保存相关档案。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相关名册,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的财产及其收入(盈余)不得在会员、理事、监事、负责人或任何其他个人间进行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理事会确定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属于本组织的合理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会或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
(四)理事会研究认为应当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登记事项、章程、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二)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
(三)国家规定或者理事会研究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重大活动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书面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党的工作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的工作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国家法规政策关于剩余财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1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